利用他人肖像、AI 模拟声音制作推广视频,北京法院公开审理网络侵权案

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推介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被告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没有对原告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二维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共同完成销售活动,结果仅供参考,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与视频发布者也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其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IT之家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而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 AI 模拟的原告声音制作推广视频进行宣传,节省甄选时间,]article_adlist-->

IT之家 6 月 20 日消息,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图书时,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6 月 19 日,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用于传递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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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口令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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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都是好书,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产生紧密关联,用以推介被告的图书并广泛传播。利用原告人格形象、被告并非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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